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簡,1425,2021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425號
原 告 宋瑞琪
被 告 黃永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所執有由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確認被告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嗣於本院審理時減縮如主文所示,核屬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所為訴之變更,則就原告請求部分為聲明之減縮,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票字第3781號裁定准許,惟兩造就系爭本票之債權請求權是否存在有所爭執,足見系爭本票之法律關係存否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由原告與訴外人曾信錦(已歿)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債權已經罹於時效而消滅,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 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次按消滅時效完成後,如債權人依原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再行強制執行時,亦不生中斷時效或中斷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23號判決可資參照)。

又按利息債權為從權利。

已屆期之利息債權,因具有獨立性,而有法定(五年)請求權時效期間之適用。

而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民法第146條定有明文。

此從權利應包括已屆期之遲延利息在內。

此觀該條文立法理由:「謹按權利有主從之別,從權利之時效,雖未完成,而主權利既因時效而消滅,則從權利亦隨之消滅,此蓋以從隨主之原則也」亦明。

蓋僅獨立之請求權才有其獨特之請求權時效期間,未屆期之利息,債權人既無請求權,自無請求權時效期間是否完成之問題;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時,得行使抗辯權,一經行使抗辯權,該當權利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從權利之時效雖未完成,亦隨之而消滅(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經查,依系爭本票票面所載,系爭本票發票日為85年1 月7 日(見本院卷第5 頁),則請求權之時效應自該日起算,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已因3 年間不行使而時效消滅,是被告雖於時效消滅後之109 年6 月8 日復向本院聲請裁定,有本院收卷章戳可憑(見本院司票卷第1 頁),惟已時效消滅之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仍不生中斷時效或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故原告上開主張,自屬有據。

又被告所持系爭本票之請求權時效已消滅,有如上述,從屬於系爭本票請求權所生之利息請求權,亦隨同而時效消滅,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且經原告為時效抗辯,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
│    │      │          │(新臺幣)  │              │
├──┼───┼─────┼──────┼───────┤
│ 1  │宋瑞琪│TSNO301605│2萬元       │85年1 月7日   │
│    │曾信錦│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