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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2號
原 告 山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黃君怡
被 告 梁仁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3 日內提出民事變更暨追加訴之聲明狀寄送他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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