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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280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李美雪
李建儀
李建庭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君雄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又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60條定有明文。
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3項、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反訴原告於本案審理期間,即反訴被告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對反訴原告提起調整租金訴訟迄今,歷經1 年始終未曾提起任何反訴之請求及主張,卻遲至109 年3 月2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反訴。
又反訴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主張坐落於桃園市○○區○街○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107 年度申報地價為新台幣(下同)7,600 元,故而系爭土地租金應依申報地價之1.5%調整為每年8,056 元云云,惟參照本訴中兩造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即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0 號判決(卷本院卷第15、69頁),系爭土地於102 年度之申報地價為更低之7,200 元,尚經本院審酌後認定系爭土地之租金應依申報地價之3%調整為1 萬7,874 元,為反訴原告所明知,並據其訴訟代理人於109 年1 月21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援引該判決之爭點效力於本訴中引為防禦方法(見本院卷第121 頁背面);
然於109 年3 月25日反訴起訴狀聲明第一項,卻另以申報地價(7,600 元)之1.5%調整地價為8,056 元之主張,非但與其於本訴中之防禦方法相違,本院亦無以援引上開兩造所提出之上開判決證據資料而為調查,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難認合法。
至反訴起訴狀中雖另主張依上開判決所示之計算方式以申報地價3%計算後,系爭土地應調整為每年1 萬6,112 元云云;
惟查,若依此計算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 萬670 元【(17,874-16,112)×10+13,050=30,670】,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與本訴適用簡易程序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是以本件反訴原告所提反訴顯然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爰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60條第2項、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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