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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305號
原 告 廖敏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智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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