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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338號
原 告 盈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晨琳
被 告 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淵(原名:吳坤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500 元,尚須繳納23,468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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