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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363號
原 告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被 告 黃繼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4 樓,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士林地方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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