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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27號
原 告 宜誠鉑金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貴蘭
訴訟代理人 呂浩瑋律師
被 告 柯智翔
李偉慈
黃建閔
被 告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
訴訟代理人 林俊逸 住○○市○○區○○○街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0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0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有侵占、背信之犯罪嫌疑,現由本院以110 年度上易字第1790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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