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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送達代收人 陳堉書
被 告 潘瑞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鹿港鎮,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又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潘政宇間雖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然原告及被告間則不存在管轄之合意,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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