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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54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莊世暐
被 告 林健生
林建良
林健成
林健福
林美珠
林美玉
林欣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於民國109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9 年9 月3 日宣判,惟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109 年8 月26日具狀撤回訴訟,故有再開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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