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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648號
原 告 彭秋蓮
被 告 林盟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遭被告詐騙新臺幣(下同)20萬元,原告因而提出詐欺告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民國105 年度偵字第23046 號案件偵辦,後兩造於105 年12月2 日成立和解,並簽署和解書,約定被告自106 年起每月應要還款5,000 元以上,故被告遲至109 年4 月30日前應還畢全部款項,然被告迄今僅給付98,000元,尚有102,000 元,爰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還款明細、上開偵查案件傳票、和解書、原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明細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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