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簡,660,20210104,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6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蘭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供被繼承人陳白蘭繼承人陳劉美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並查報陳劉美香之繼承情況,如陳劉美香為陳白蘭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膳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查報本件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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