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簡,760,2021012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林鈺瑋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華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所為之109 年度壢簡字第76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於109 年11月10日送達上訴人外,並於同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尤美女,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

上訴人即被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佐,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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