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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群創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梅英為公示送達,依首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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