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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葉正展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同法第30條之1 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然未繳納聲請費用。
從而,原告聲請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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