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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高茂生
范明妙
相 對 人 蔡芯驊
黃仁周
簡游阿招
游彩霞
邱曉君
游彩鑾
黃仁鴻
李金源
宋宏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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