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保險小,355,2021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5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被 告 江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275元,及自民國110 年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折舊時間│ 折舊值                       │折舊後價值              │
├────┼───────────────┼────────────┤
│第1 年  │47,151×0.369=17,399          │47,151-17,399=29,752    │
├────┼───────────────┼────────────┤
│第2 年  │29,752×0.369 ×( 7/12) =6,404│29,752-6,404=23,348     │
├────┴───────────────┴────────────┤
│折舊後零件價值23,348元,加計工資26,927元,共計50,275元。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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