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保險小,394,202202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9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李宸豪
被 告 梁功定

李淑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壹元,及被告梁功定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九日起,被告李淑瑱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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