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保險小,421,2022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2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徐鈺翔
被 告 張濬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0,253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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