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保險小,475,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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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7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被 告 陳瑞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502元,及自民國110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折舊時間│ 折舊值                 │折舊後價值                          │
├────┼────────────┼──────────────────┤
│第1 年  │61,378×0.369=22,648    │61,378-22,648=38,730                │
├────┼────────────┼──────────────────┤
│第2 年  │38,730×0.369=14,291    │38,730-14,291=24,439                │
├────┼────────────┼──────────────────┤
│第3 年  │24,439×0.369=9,018     │24,439-9,018=15,421                 │
├────┼────────────┼──────────────────┤
│第4 年  │15,421×0.369 ×( 9/12) │15,421-4,268=11,153                 │
│        │=4,268                  │                                    │
├────┴────────────┴──────────────────┤
│折舊後零件價值11,153元,加計工資25,349元,共計36,502元。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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