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保險小,702,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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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0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陳振盛
被 告 何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6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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