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何朝國
代 理 人 邱英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阿盛等276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分割共有物對相對人劉阿盛等276人聲請調解,惟相對人劉昱綸、劉科汝、周福春、鍾秀蘭、劉世鴻、劉世興目前均設籍於戶政事務所,另相對人劉瑞珠、羅李燕明、劉碧雲、劉奕斌、呂守功、陳劉孟松已遷出國外,此有相對人劉昱綸、劉瑞珠、劉科汝、羅李燕明、劉碧雲、劉奕斌、呂守功、陳劉孟松、周福春、鍾秀蘭、劉世鴻、劉世興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上開相對人之送達處所不明,致本院不能通知該相對人到場調解,且送達上開相對人之通知書,依法應於外國送達或為公示送達。
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