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司調,73,2022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司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代 理 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用之繼承人、何怡慧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 月30日發函定期命其補正,惟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庭函、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

準此,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