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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司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代 理 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用之繼承人、何怡慧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 月30日發函定期命其補正,惟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庭函、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
準此,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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