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13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佳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法定代理人 李光弘
訴訟代理人 余國康
被 告 林明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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