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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207號
原 告 卓昱伶
被 告 羅芳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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