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225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何志遠
訴訟代理人 洪敏修
被 告 吳錦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1月8 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對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