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324號
原 告 謝國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用戶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請求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用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
原告之起訴狀並未具體表明當事人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
嗣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到院閱卷後補正當事人即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資料,該裁定並於110 年9 月23日送達原告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未補正上開資料,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