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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38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張文豪
被 告 于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付,至多不逾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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