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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461號
原 告 李寬容
被 告 彭禾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而被告住所地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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