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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72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吳資敏
被 告 胡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7日10時50分在中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行言詞辯論,並於該期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2月24日宣判。
惟查被告住所遷移,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法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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