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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758號
原 告 楊靖恩
被 告 朱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誤將新臺幣8,900 元,匯入被告所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等語。
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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