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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890號
原 告 葉佳鑫
被 告 林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壢簡字第259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4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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