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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917號
原 告 裕昇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DODIN SASMITO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10日內:㈠補正支付命令聲請狀、追加起訴狀、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除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追加起訴狀外,均隨本裁定一併檢附)之印尼文翻譯本。
㈡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上述㈠、㈡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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