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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257號
原 告 新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育瑩
訴訟代理人 陳嘉勛
被 告 李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歆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已經為解散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 份可稽,依公司法第24條、第8條規定,應行清算程序,並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
復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而被告公司登記主營業所,係位於新竹市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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