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小,390,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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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390號
原 告 沈智偉

被 告 未知網路玩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未知網路玩家」之年籍資料及住所地或足資識別其人別之資料,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而民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訴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上述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被告欄僅載明「未知網路玩家」,並提供遊戲畫面,然本院職權向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幹線公司)調閱玩家帳號00000000000 號,角色名稱「猴哥說車」之註冊資訊,然新幹線公司所提之身分證字號有誤,致本院亦無從得知被告之姓名,而原告亦無提供「未知網路玩家」之身分證字號或住址,故本件並無法特定被告之年籍資料。

是本院無從依現行卷證資料,得知原告欲起訴對象之正確年籍及其送達地址,堪認原告之起訴程式至今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

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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