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小,905,2021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905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黃常和
被 告 許睿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9 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