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救,7,2021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譽彤
邱垂上


相 對 人 林國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即本院110 年度壢簡字第761 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案件專用委任狀、審查表、接案通知書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資料核閱在卷,復經本院調閱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