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簡,1255,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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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255號
原 告 富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輝

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
被 告 李世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6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 日內補正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件二地上物之最新交易價值之證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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