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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329號
原 告 王文興
被 告 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胡鍾環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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