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簡,1406,2021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406號
原 告 温鳳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愛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