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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69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吳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所提出兩造間所簽訂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約定,已就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2份存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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