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簡,1708,202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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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708號
抗 告 人 沈富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胡晉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簡易程序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

又提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第4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惟其於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具體明確,不適於強制執行,故本院以裁定命抗告人補正載有完整訴之聲明之起訴狀,核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既無特別規定,自不得抗告,則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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