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簡,528,2023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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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28號
原 告 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4行關於「附表二編號2至37」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3至3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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