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簡,54,2021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4號
原 告 陳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禹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非原告,起訴狀仍列名原告,則原告係本於何種權利(或法律關係)起訴?

二、前開自用小客車修理零件、工資各若干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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