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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602號
原 告 蘇品洋
陳品昌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紹殊
被 告 蘇文淟
訴訟代理人 施崴翔
于元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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