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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65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江佩筎(原名:江璦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110年度壢簡字第657號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 月27日裁定通知聲請補正,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 日繳納抗告費,並於同年6 月23日公示送達於抗告人,及於同年6 月9 日送達抗告人居所,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
惟查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等件存卷足憑,其抗告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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