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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6號
原 告 蕭佳駿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間請求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被告蘇○○之真實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更正被告姓名、住居所),並提出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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