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保險小,466,2022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6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張銘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垂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