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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麗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2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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