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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9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何冠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地1條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旗津區,侵權行為地在新竹縣湖口區,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為被告應訴之方便,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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