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司簡聲,5,2022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司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曾世強
相 對 人 莊廣吉
謝木水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萬2,830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爰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67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核,本件原告即聲請人已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30元及測量費用28,300元,有收據影本在卷可稽。

準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萬2,83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